第三十四条 输出动植物、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,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制定本办法。第八章 检疫监督
(二)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。(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,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。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,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。
第十条 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,送入电网的电力、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。第二十条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。
(八)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,最近3年连续盈利。第二章 食盐生产